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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释疑】车位成本扣除、可售建筑面积、购进房产抵扣进项等热点实务问题20个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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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彩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1.我司购买一套厂区,其中有厂房2栋,餐厅一栋,宿舍楼一栋,房产的产权证只有一本,价格也是整体定价。请问:这个厂区的餐厅和宿舍楼进项是否可以抵扣?若不能抵扣,按照什么方式计算转出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2.土地增值税可售建筑面积都包括哪些面积?

单位取得土地一块,一个土地证(土地性质为商服用地)600平米,土地出让金360万元, 共取得一个建筑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2100平米), 在地块上只建设建筑物A和建筑物B共2栋,都是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取得A栋和B栋的施工证。A栋为一层建筑物(别墅)总建筑面积300平米,占地面积300平米,无地下室。B栋(酒店)为地上5层地下1层建筑物每层300平米,总建筑面积1800平米,占地面积300平米。A栋取得销售许可证对外销售, B栋不销售自己经营做民宿。请问在A栋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总可售建筑面积是否包含自持经营不会转让的B栋的建筑面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B栋不存在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行为,是否属于土增税计算中的可售建筑面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琼税公告2021年第7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以下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一)能够明确受益对象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该清算项目或该类型房地产;(二)同一个清算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分摊至本项目所有开发产品中。属于多个清算项目共同发生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清算项目占地面积占总占地面积的比例分摊;对于无法取得项目占地面积的,按规划设计指标测算的计容面积分摊;(三)属于多个清算项目共同发生的其他成本费用,其成本费用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对于无法取得可售面积的,按规划设计指标测算的计容面积分摊;(四)同一清算项目含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成本费用按各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五)同一个清算项目中已售房地产成本费用的分摊,按已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六)分期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期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

您所咨询的问题,我们已经通过电话与您沟通和解答,总可售建筑面积包含自用房产的建筑面积,具体业务的办理,您可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3.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所支付给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为发行股票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发行的直接费用,如审计费、评估费、法律服务费等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税前扣除。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4.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确认

我司赔偿了员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万元,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这笔补助金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


(一)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综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属于福利费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的工伤赔偿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如劳动保障、保险、法院等部门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赔偿款支付凭证、员工家属收取赔偿款后的签字证明等资料,办理税前扣除。


(二)答:企业实际负担的工伤赔偿支出,如有证据证明该项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已实际发生的、且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但如果发生的是医疗费应在福利费的范围内扣除。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5.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收入是否免增值税?

2016年36号有一项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包含学校食堂提供伙食费收入免增值税,是否包含幼儿园?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6.应收票据贴现是否需要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我司收到应收票据(附追索权),随即到银行贴现,无借款合同,但相当于从银行提前拿到一笔钱,此种业务需要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答:贴现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贴现本质是企业提前兑现的行为,不属于借贷行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因此,贴现合同不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不涉及印花税的缴纳。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7.非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是否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背景:非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用于后续开发,后因战略变更土地闲置未开发。

问题1:该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是否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题2:因未按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可能涉及违约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应当注意区分行政罚款、罚金和经济罚款的区别。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经济罚款,比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8.工程船舶租赁可否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与乙方签订《施工船舶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乙公司的工程船(敷设船)工程施工专用船舶,用于我公司的水上工程施工,船舶船员及船舶配备的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均由乙公司配备,乙公司是否应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将该业务视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业务,按照“建筑服务”向我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将该业务作为分包工程,在施工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作为分包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第十六条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9.接受母公司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我司接受母公司投资1000万,但没有增加实收资本,而是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请问是否有被认定为接受捐赠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10.资管产品进项税抵扣问题

我公司为资产管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管理资管产品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我们管理的资管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规定单独核算,并根据(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按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我想问一下我公司实际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等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要在两类收入之间进行拆分做进项税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来源: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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